
人社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 各地标准一览
人社部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此次公布的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人社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 各地标准一览!7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2740元;北京为2420元,广东第一档为2500元,江苏和浙江的第一档均为2490元。内蒙古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270元、2200元和2140元。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北京最高,为26.4元;上海为25元,广东、江苏、浙江第一档分别为23.7元、24元、24元。内蒙古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2.4元、21.7元和2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介绍了多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国家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并鼓励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此外,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石油炼制企业需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城市人民政府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电力调度应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质量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工业涂装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及去向。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应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钢铁、建材等行业应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等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在用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上路行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公布其生产、进口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要求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用机动车排放超标,经维修仍不达标的,应强制报废。城市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排放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运营。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新建码头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等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损害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市政河道以及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组织实施绿化或透水铺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利于减少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提供场地。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