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居住单独出租 新规强化租赁市场监管

访客 2025-07-22 11:57:09 66070
近日出台了关于租赁市场监管的新规定,明确规定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这一新规旨在加强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房者的权益和安全,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合规租赁行为的发生,提升租房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此举对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居住单独出租 新规强化租赁市场监管。7月16日,第812号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条例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此外,加强合同管理,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条例还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和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时应通知承租人并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腾退住房。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规范发展对于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同时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将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行为作为重要内容,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明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适用本条例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公示本企业相关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强化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地落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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