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企业以“报销”方式发工资被判违法 假报销侵犯权益

访客 2025-07-17 15:27:59 74431
某企业采用“报销”方式发放工资,被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假报销方式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实质上是企业不当利用财务手段,规避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支付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能涉及虚假账目、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员工应警惕此类做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正常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假报销”引发的薪酬争议案件。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认定企业行为违法。

2011年至2022年,刘擎(化名)在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绩效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2022年11月初,刘擎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向其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两日后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擎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绩效工资单》,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及克扣的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辩称,刘擎所指的报销内容是保险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绩效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刘擎的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上述绩效工资和克扣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声称聊天记录中的报销是业务费用,但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提到绩效工资通过费用报销方式发放,并发送了相关报销表格。因此,法院不采信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不构成刘擎工资的主张。

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至11月初,刘擎尚有6697.9元未报销,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该款项。法院支持了刘擎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请求。

此外,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和2月刘擎应获得绩效工资9008.66元,但保险公司通过第三人账户仅转账了8377.73元,扣除税金630.93元。由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扣除的630.93元为个人所得税,法院认定这部分金额也应支付给刘擎。

法官表示,一些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以“基本工资+绩效”形式发放,同时要求员工通过“假报销”形式获取绩效工资,这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绩效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对公账户向员工支付绩效薪资。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变相克扣劳动报酬,还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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